山东建开发区须先环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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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2:11 新京报 | |||||||||
对其选址、规划布局及环境承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据新华社电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根据规定,在制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整体规划时,必
作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从源头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于2003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提高环评法的可操作性,山东省率先规范区域环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环评工作,在制定整体规划时,必须编制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选址、功能定位、规划布局、产业结构设置以及环境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