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34种情形问责行政首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2:18 新晚报

  据新华社深圳电(记者 李南玲)继今年10月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之后,《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根据这个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办法》列举了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方面共计34种应当问责的情形。

  执行不力要问责: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等。

  决策失误要问责政府部门: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等。

  行政首长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符要问责: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等。

  《办法》规定,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6种方式追究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