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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书记敛财1500万获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2:19 新京报

  四川省高院于近日二审审结,报最高法复核

  据新华社成都12月9日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原党委书记朱福忠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朱福忠被依法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4年1月期间,朱福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
人钱财;采用虚假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公款;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成都中院一审以被告人朱福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死刑。宣判后,朱福忠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福忠作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区委常委、同安镇党委书记以及镇办企业――阳光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553.9万余元。

  据此,四川省高院作出如下判决:朱福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本案现正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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