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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平均发生30起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2:4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黄勇) 江苏多项举措并举,杜绝辐射事故伤人。昨天,江苏省环保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联合通报了该省宣传贯彻1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情况。

  江苏核技术应用单位4000多家

  江苏省环保厅姚晓晴副厅长介绍说,江苏省现有各类核技术应用单位4000多家,其中涉源单位近1000家,射线装置3000多家,并且每年以10%至15%的速度增加。然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一旦安全防护不当或处置不当,就可能破坏受照射者的细胞组织,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如白血病、皮肤癌等等,也有可能引起受照射者基因突变,使其子孙后代产生严重的遗传缺陷。全省7460枚放射源使得江苏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繁重而艰巨,一旦发生核安全事故,将会严重危及百姓健康,引起社会恐慌。

  政出多门导致放射源事故每年约30起

  “政出多门,分段管理”,姚晓晴副厅长如此形容放射源管理原有的模式。他介绍说,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但是,随着我国核技术应用的迅速发展,旧条例的不适应性愈加突出。

  姚晓晴介绍,因这种分散管理的体制存在责任不清、易出现监管盲区或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致使我国放射源丢失、被盗等事故平均每年发生约30起。近几年来,江苏省发现、发生丢失放射源事件也有多起。

  放射源将有统一编码“身份证”

  今后每个放射源都将有统一编码的“身份证”,并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身份证”的放射源将一律不得出厂和销售。姚晓晴副厅长介绍,新条例有利于构建放射源的严密监管体系。如明确把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部门监督管理,改为由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将分阶段管理改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新条例还明确,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只能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两级发证。辐射工作单位的关键岗位必须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承担。

  放射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新条例从法律上赋予了环保部门在辐射安全监管中的职责。环保部门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举措,保证江苏核技术的安全使用。姚晓晴介绍说,江苏即将出台地方性法规,同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省环保厅还要求辐射工作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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