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情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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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3:06 杭州日报 |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这个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4种情形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这4种情形是: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第4项是一个概括性、兜底式的规定,主要考虑到信用证欺诈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多样性,前3项可能难以列举穷尽。 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