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渝两商家重庆争“醉美”乱用“醉美”餐饮公司要赔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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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3:39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杨野)重庆人到上海开了一家“醉美”餐饮公司,随后曾是邻居的一上海人又来到重庆开了家“美醉美”餐饮公司,两家公司为争谁是真“醉美”闹到了重庆市一中院(本报曾作报道)。近日,市一中院宣判:上海人在重庆开的“美醉美”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赔偿上海“醉美”综合损失8万元,停止使用“美醉美”文字。 上海“醉美”公司的老板是重庆人,其于2002年在上海开店;重庆“美醉美”的老
“醉美”公司诉称,去年,上海老板来重庆开“美醉美”公司后,其在服务场所、招牌、餐具、订餐卡等上,都使用与“醉美”商标相近似的“美醉美”商标,并刻意突出“醉美”文字。“醉美”公司于上月起诉到市一中院。 法院审理终结,依法判处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在店堂、包装、菜单等相关物品上使用“美醉美”文字,并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8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