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太原四类人低保金提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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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3:42 山西晚报 | |||||||||||
在全省首开“分类施保”先河 受助者低保标准分别上浮30%、20%、15%和10% 本报12月9日讯(见习记者赵清源)孩子、老人、残疾人……这些人更需要我们的救助和关心,怎样把有限的低保金发放给更需要的人群?太原市从明年1月1日起,将针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三无”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患大病重病、重残人员本人,提高救助标准,改善其生活状况。
从明年1月1日起,太原市将在全省首次根据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标准规定: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定期治疗的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低保家庭中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三无”人员,低保标准可上浮20%;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以及低保待遇丧偶单亲家庭中正在就读的子女,可在原标准上上浮15%;低保家庭中的多胞胎未成年子女,低保标准可上浮10%。另外,1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领取或不能足额领取工资的集体企业职工在申请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人群需要持相关证明,按照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需持证明见表)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