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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企业破解“成长中的烦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5:46 浙江日报

  本报记者马莉莉

  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省是中小企业大省,现有中小企业108万家,占我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条例
(草案)》结合我省实际,从创业扶持、资金支持、信用担保、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乱评比、乱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名目繁多的“排行榜”、“推荐品牌”等行政性评比活动,不仅给中小企业增加了负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助长了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一些缺乏有效依据的评比还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达标、评比、排名、展示活动。

  《条例(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各种审批权、登记权和年检年审权附带收取其他费用。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任何违反规定的审批、检查、收费、评比,企业都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或投诉。

  加强银企合作,政府更有作为

  尽管近年来我省一直致力于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由于受到有关法律和政策的限制,融资难仍是横亘在众多中小企业面前的一座“大山”。

  根据《条例(草案)》,今后政府部门在加强银企对接方面将更有所作为。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可以向金融机构推荐发展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融资合作。同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而我省超过一半的中小企业分布在农村,大都规模较小,缺乏不动产,又难以找到担保单位,再加上贷款额度小,贷款环节多,向银行贷款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此,《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鼓励民资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日前,杭州市高新园区内某小型科技企业中标了一个项目,需要100万元流动资金。但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除了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外,很少有可抵押的实物资产。无奈之下,企业找到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考察项目后,认为这家企业有良好的还款来源,于是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立即联系银行,给予信用担保。

  如今,巧借担保机构之手化解融资难,已成为越来越多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的选择。为建立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良好信用关系,《条例(草案)》对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作了一系列规定,如鼓励企业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境外资本多元投资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富裕乡镇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我省经济实力较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也相对大一些。《条例(草案)》规定,今后除省级财政预算中要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县及财政充裕的乡(镇)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开展中小企业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本报杭州12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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