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2.6万 王小石获刑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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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5:48 三秦都市报 | |||||||||
12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原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受贿案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 拉王小石下水的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林碧,也被法院认定有罪,以介绍贿赂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图为王小石(中)、林碧(左)在法庭上。 据《新京报》 王小石注意力不集中 昨天上午9点40分,北京市一中院西中法庭刚刚打开门,等候已久的媒体记者蜂拥而入。 开庭前,法庭的旁听席几乎坐满了人。 20分钟后,王小石和林碧被法警一并带入法庭。 王小石看上去比较平静,但显得有些注意力不集中。 当法官大声叫他的名字,准备告知将对其依法宣判时,王小石竟没有作答,法官叫了第二声,王小石这时才作答。 判决后,王小石和林碧被很快带出法庭。 林碧昂首挺胸走出法庭,而王小石则咬着牙,显得神色黯然,视线紧盯着林碧的脚后跟,没有向旁听席上看一眼。 王小石的代理律师在签收完判决书后表示:“现在不方便做任何评价,我还没来得及仔细看判决书。” 王小石庭后接受采访时,仍坚持说:“自己只是犯了一个错误,不构成受贿罪。”对于判决结果,王小石表示不服,称将会上诉。 王小石被判13年 法院判决认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被媒体认为拉王小石下水的林碧,法院认为他身为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的企业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9年。 此外,林碧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最终林碧被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我只是犯了错误” 记者:对于判决你怎么看? 王小石:我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我没有受贿,我没有犯罪。我只是介绍别人认识证监会的人,然后人家给了我钱。 记者:你预料中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王小石:我一直认为我没有罪,我预料法庭会宣告我无罪。 记者:你是否会上诉? 王小石:我肯定要上诉。 记者:如果你的行为不是犯罪,那你觉得是什么性质? 王小石:开庭的时候我就已经说过了,我只是犯了错误,但错误并不等于犯罪。我的辩护律师也说了,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记者:作为一个证监会官员,你知道错误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吗? 王小石:我对不起单位领导这么多年来对我的培养。 判决焦点 焦点一:是否共同受贿? 自我辩护: 王小石为自己辩护说,他介绍凤竹公司的老总和证监会两名工作人员认识后,分两次利用他人的建行龙卡账号收受了林碧提供的72.6万元。 另外,王称对于林碧收受凤竹公司的140万元款项并不知情。王小石的辩护律师据此认为,两人共谋受贿这项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依据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小石、林碧曾共谋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140万元贿赂款,认定二人为受贿共犯的证据不足。 (这是王小石惟一受到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专家称:假如法院证实王小石和林碧共同受贿140万的事实成立,王小石可能面临有期徒刑15年至无期徒刑。) 焦点二:是否利用职权? 律师辩护: 王小石的辩护律师认为:在整个案发期间,王小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创业板的筹备工作,其工资、业绩考核和工作关系均由深交所安排,后来他被调回了证监会,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 也就是说,案发期间,王小石不是证监会官员。 法院认定: 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虽由证监会派往深交所从事创业板的筹备工作,但其干部人事关系仍在证监会,仍属证监会工作人员,并于2003年4月回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因此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审批时,王小石正是利用了其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焦点三:是否正当利益? 律师辩护: 王小石的辩护人指出:凤竹公司最后的上市是因为它本身符合上市规定。“因为凤竹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因此为该公司谋取的是合法利益”。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对于凤竹公司提出的能够尽快、顺利地获得审核批准的请托,王小石并不能通过其职务便利直接办到,因此王小石受凤竹公司请托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审核人员约出,王小石及请托人均向审核人员提出了要求尽快办理的请托事项。 对于凤竹公司要求对上市申请尽快审批的请求,通过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该企业的上市审批过程中有被延误的情形,在对其申请按照正当工作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凤竹公司的此种请托属不正当利益。所以,本案中王小石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新闻回放 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林碧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 其间,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参与东北证券公司承销凤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业务的过程中,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7.4万元。法院另外还查明,2002年3、4月间,林碧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东北证券公司承销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由林碧协助沟通与深交所审核人员关系的过程中,向亚盛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非法占有。 事件进程 匿名举报王小石受贿 2004年7月,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王小石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根据举报线索,反贪局检察官走访相关单位,调阅有关材料后,确认“王小石有受贿嫌疑”。 去年底王小石被捕 2004年11月18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正式批准逮捕王小石。 2005年4月初,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却将王小石案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王小石林碧一起被公诉 2005年10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王小石涉嫌受贿案,与王小石一起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林碧。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2年2月至9月,王小石与当时担任东北证券有限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林碧共谋后,在凤竹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上市过程中,向该公司索要贿赂140万元,后两人分赃。2002年3、4月间,林碧还在甘肃某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向该公司索要贿赂31.8万元。 二人均作无罪辩护 2005年11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王小石和林碧涉嫌受贿案进行首次公开审理,庭审中,王小石和林碧均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2005年12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小石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 人物档案 王小石: 男,44岁,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大学文化,1996年左右进入中国证监会工作,2003年下半年从深圳回到北京。 被捕前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从1996年到2000年,王小石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处等部门工作,2000年10月被调到深圳股票交易所参与创业板块的筹备工作,2003年4月又回到证监会机关工作。 林碧: 与王小石同案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是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年6月至2002年底曾在东北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在福建临时设立的办事处工作,负责福建市场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