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特别规定》施行之后]湖南一煤矿矿主竟 叫嚣“搞倒镇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7:4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龙巨澜 方大丰)湖南郴州梅田镇最近查获一起死3人伤1人的重大煤矿事故瞒报案后,该镇的一些小煤矿矿主竟然幸灾乐祸,指望把镇里的干部都“带”进去。有矿主曾公开对镇长高遵新说:“我们在经济上搞不倒你,男女作风上搞不倒你,但总有一天446号令可以搞倒你!”

  国务院第446号令即《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根据该规定,在乡
、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据悉,该瞒报案是11月27日事故发生后两天经群众举报查获的,事发煤矿是一家与监管部门、镇政府“捉迷藏”的非法矿。该矿今年4月被查处炸毁后一度停工,随后重新非法开采。听说中央有人下来查,该矿11月6日就开始“准备”。11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率督察组到梅田镇督察后,该矿次日便重新开工直至事发。梅田镇镇长高遵新说,除县里组织对非法煤矿进行的3次大规模清整外,该镇今年3月以来开展了14次大规模清整,成立了有30多名工作人员的巡逻队。在今年的历次清整中,仅用于炸毁小煤矿的炸药就有4吨多、雷管5000多发,各项费用近100万元。

  但是,清整效果仍难以尽如人意。镇党委书记黄春华说,涉及煤炭的法律有《煤炭法》、《国土资源法》、《安全生产法》,责任往往落到乡镇,可乡镇一级政府的执法权力哪部法律都没提到。“贩卖毒品50克以上就要杀头,可依然有人铤而走险。煤矿清整没有任何强硬措施,光靠把责任压到乡镇领导头上,很难很难。”

  安监部门有关人员认为,整治非法采煤艰难,关键在于依法打击的手段无力。目前,对非法开采者只能拘留,有的连拘留都够不上。只有“破坏资源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才够判刑,但要认定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则颇费周折,需要花很长时间鉴定而且费用将近10万元。“弄不好,一些左刨右挖的小煤矿花了很大代价还可能鉴定不‘上’。”他无奈地说,希望法律能够规定凡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开采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郴州市安监局负责人表示,尽管乡镇涉煤执法苦衷多多,但对煤矿事故及瞒报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一点也不能含糊。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