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某煤矿矿主竟叫嚣搞倒镇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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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7:4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龙巨澜 方大丰)湖南郴州梅田镇最近查获一起死3人伤1人的重大煤矿事故瞒报案后,该镇的一些小煤矿矿主竟然幸灾乐祸,指望把镇里的干部都“带”进去。有矿主曾公开对镇长高遵新说:“我们在经济上搞不倒你,男女作风上搞不倒你,但总有一天446号令可以搞倒你!” 国务院第446号令即《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根据该规定,在乡
据悉,该瞒报案是11月27日事故发生后两天经群众举报查获的,事发煤矿是一家与监管部门、镇政府“捉迷藏”的非法矿。该矿今年4月被查处炸毁后一度停工,随后重新非法开采。听说中央有人下来查,该矿11月6日就开始“准备”。11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率督察组到梅田镇督察后,该矿次日便重新开工直至事发。梅田镇镇长高遵新说,除县里组织对非法煤矿进行的3次大规模清整外,该镇今年3月以来开展了14次大规模清整,成立了有30多名工作人员的巡逻队。在今年的历次清整中,仅用于炸毁小煤矿的炸药就有4吨多、雷管5000多发,各项费用近100万元。 但是,清整效果仍难以尽如人意。镇党委书记黄春华说,涉及煤炭的法律有《煤炭法》、《国土资源法》、《安全生产法》,责任往往落到乡镇,可乡镇一级政府的执法权力哪部法律都没提到。“贩卖毒品50克以上就要杀头,可依然有人铤而走险。煤矿清整没有任何强硬措施,光靠把责任压到乡镇领导头上,很难很难。” 安监部门有关人员认为,整治非法采煤艰难,关键在于依法打击的手段无力。目前,对非法开采者只能拘留,有的连拘留都够不上。只有“破坏资源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才够判刑,但要认定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则颇费周折,需要花很长时间鉴定而且费用将近10万元。“弄不好,一些左刨右挖的小煤矿花了很大代价还可能鉴定不‘上’。”他无奈地说,希望法律能够规定凡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开采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郴州市安监局负责人表示,尽管乡镇涉煤执法苦衷多多,但对煤矿事故及瞒报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一点也不能含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