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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应禁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8:2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应禁行  

  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杨漂平在发言中,他认为,海口市中心城区应当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实习记者 袁锦明 摄

  本报海口12月9日讯 (记者文刚)在今天的听证立法会上,12名代表除1人因故中途
退场外,11名代表围绕电动车是否禁行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他们的观点基本一致: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上路通行,但要加强监管。

  生产商:

  电动车是环保产品

  浙江绿源电动车公司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生产电动车,现年产20万台,是全国最大的电动车生产厂商之一。

  公司董事长倪捷代表说,因电动车是否登记管理而举行专门的立法听证,这在全国还是首次,他很佩服当地政府的勇气和做法。所以提前两天赶来海口,并对当地市场进行了一番调查。

  倪捷认为,电动自行车能节约能源、环保,是老百姓喜爱的交通工具;但其生产标准有待刷新,并没有证据表明它有多大安全隐患。海南政府大力建设健康岛、生态省,更应推广电动车。

  销售商:

  不能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白雪牌电动自行车经销商朱斌代表认为,我省城市不能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合法地位,政府只有决定是否登记管理的权力,没有对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限行的权力。

  电动自行车操作简单,不须对驾驶人员设定条件。同时也没必要在三亚、海口中心城区限行。

  消费者:

  多给出行提供方便

  琼山医药公司职员邝正春代表认为,我省城市不应当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电动车作为环保交通工具,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方便市民出行。目前禁行理由不成立,应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不能因为管理方便就一刀切。

  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公司业务人员陈长山认为,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海口通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坚决不允许上路。

  交警执法不能以罚代管,应以导代罚,多开展交通知识教育活动。海口道路状况和公交车状况,使海口市民出行不方便,规划公交路线应多些公益性,少些功利性。

  旁观者:

  电动车管理需加强

  在海口养老的吉林省通化师范学院旅游系教授杨春吉代表说,他自己既不卖车,也不骑车,可以说是个旁观者,但是个有社会责任感的旁观者。

  杨教授经过调查发现,北京、上海均允许电动自行车通行,海南气候适于骑电动自行车,更应该通行。但应加强管理,不能把管理不力的责任转嫁到电动自行车上。。

  海口景山学校老师项歌德代表也称自己是个旁观者。他说,多个国家都不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为何我们要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予上路,但应加强管理。政府应大力建设公共道路;严格上牌管理,同时打上钢印编号,统一管理;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进行控制;应在限定区域行驶,限速、禁止运营。

  管理者:

  建议立法进行规范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高劲代表认为,立法听证应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技术是否可行,二是价值取向。

  从技术上讲,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有严格的划分,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但国家有强制标准,凡是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范畴,工商部门有权对其生产、销售进行查处。

  至于价值取向,不同的消费群体有不同的利益,政府应兼顾各方利益,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

  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杨漂平代表认为,对电动自行车应该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的电动车辆和符合标准的电动车辆,一并纳入立法的范畴,应当进行立法管理。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可规定限制通行的车辆、行人进行管理措施,建议省政府立法对第39条进行具体化,海口市中心城区应当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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