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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少年被电线击伤 被判获120万元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9:24 东北新闻网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李生晨9日向记者披露,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在玩耍中被裸露电线击伤至一级伤残的少年周阳,获得医疗依赖费、护理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据介绍,2004年8月8日晚7时左右,12岁的小周阳与邻居两个小孩在原伊克昭盟(现鄂尔多斯市)工业学校家属楼的凉房顶上玩耍时不慎被通往市公安局锅炉房的3
80伏裸线击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诊断为电击昏迷,肝损坏;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院诊断结果为:电击伤,植物状态,肺部感染,癫痫,低蛋白水肿,褥疮。诊疗意见为:患者以植物状态生存。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击伤周阳的输电线是1985年由原伊克昭盟工业学校申请架设,1994年原伊克昭盟工业学校在其教学楼旁边建起家属楼及二层的凉房,其院内一段380伏裸线通往锅炉房时途径家属楼及二层的凉房,距这一段裸线水平距离为1.15-1.5米之间。2000年,原伊克昭盟工业学校于与原伊克昭盟财经学校、原伊克昭盟技工学校合并为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2002年3月,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搬到原伊克昭盟工业学校院内。因此,一审鄂尔多斯市中院认为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电业局东胜供电局以及周阳的法定代理人(周阳父母)都对此事件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定四方共同承担167.5万元赔偿金:职业技术学校承担30%、市公安局承担30%、供电局承担10%,共计近120万元;周阳的法定代理人承担30%。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达后,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电业局东胜供电局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相符、承担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该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判定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和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供电局的上诉理由成立,因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定医疗依赖费、护理费、残疾人赔偿金及其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护理费共计167.5万元,分别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承担40%、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承担30%,共计近120万元;周阳的法定代理人承担30%;精神抚慰金4万元则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承担2.4万元,鄂尔多斯市职业技术学校承担1.6万元。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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