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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领导干部擅驾公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12:59 长沙晚报

  本报讯 日前,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违规者一律按违纪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或借用车辆的现象有所加剧,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擅自驾驶公车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伤及无辜群众,有的甚至造成
车毁人亡的惨剧,给国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给人民群众和领导干部本人家庭带来极大不幸,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遏制领导干部擅自违规驾驶公车的不正之风,《通知》特别规定,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凡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予以清退。确因特殊业务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同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备案。

  《通知》规定,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负责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公安交警部门对领导干部持有驾驶证照情况,驾驶公车、借用车辆或私车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擅自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严格加强对领导干部驾驶证照的发放和管理。同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对领导干部驾驶证照的发放和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甚至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律按违纪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从严处理,同时,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岳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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