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发现隐患有权要求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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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13:38 扬子晚报 | |||||||||
近期我国频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再度引发公众对如何应对重大事故的思考。昨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建议,要从法律上解决,赋予任何一个组织、每一个公民对安全生产问题提起司法和行政审查的权利。 昨日,中国法学会举办的“重大安全事故与应对突发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于安做了上述建议。于安说,目前,政府在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方面所采取
于安认为,事故频发反映当前我国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不把提高政府能力,扭转政府失灵的局面作为全局性的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扭转事故频繁发生的局面。”谈到官员问责,于安认为不应只注重追究责任,而应该在工作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对相关人员的活动过程、活动依据做出规定,强调事前监督而不是事后的追究。 于安建议,在法律上要解决赋予社会组织、个人提起调查程序的权利。任何一个组织、公民,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安全隐患,国家主管机关必须启动调查程序。中国法学会办公室主任刘剑介绍,中国法学会将把这些建议以简报方式递交给中央有关部门,供决策层参考。(据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