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四情形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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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14:14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以下4种情形应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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