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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中央和地方关系需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14:2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0日电 《瞭望》周刊刊文指出,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原则,是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制度保障。

  文章说,现行《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配套
法规,操作性不强,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宪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和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总原则,但没有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宪法》列举了国务院的一般职权,但没有明确哪些职权是国务院专有的,哪些是与地方政府共有的。因此,应当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今后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适当增加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可考虑设专章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中央政府的职权范围、地方自治权限范围、以及剩余权的归属原则等。

  同时,现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职权的规定,绝大部分内容是中央政府职权的翻版,并且对于列举的剩留权归属也未作规定,也没有确定省级政府的专有权力以及与中央政府共享的权力。这样,在职权划分归属问题上,地方与中央就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应尽快制定《地方制度法》,对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地方的权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度的有关事项等,作出专门规定。

  文章指出,中央与地方事权有不同特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各自职能特征和具体职能。中央政府及国务院,是中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政府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有明显不同。

  文章分析指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基本可以确定为:中央政府的权限,包括国家立法权、国家机构组织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监督权、最高行政管理权等。而地方政府的权限,则集中在地方法律制定权、地方财政税收权、地方事务管理权三项上。

  文章称,在实际运行中,中央与地方关系,既有整体利益一致性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的一面。有鉴于此,需要通过协调,整合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使其达成统一,在不对称中达成有机的互动平衡机制。

  文章指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建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有可能发生权益冲突。调处纠纷的途径除了行政的、协商的途径外,司法的途径是纠纷调处的最终的有效途径。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一般权限争议案件和利益分配纠纷案件。建议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属纠纷、利益分配纠纷等方面的案件列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此外,在调整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中,为保障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运行不偏离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和结构,应当建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保障制度。(熊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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