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心痛批某些部门 政府采购的阳光被遮盖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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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15: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许琛、通讯员穗仁宣报道:“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正被一些政府部门视为走过场的花架子”,甚至公开抵制采购结果。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张以权,昨日向市人大巡查组汇报时如是说。 张以权汇报说,采购中心2000年成立至今,已完成采购额39.78亿元,节约资金5.81亿元,节约率高达14.62%。每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已从成立当年的6项上升到
然而,有些采购人先与某一供应商达成协议,根据该供应商的商品特点细化采购需要,然后将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采购要求提供给采购中心。比如,某区一单位准备购买办公大楼,提供的采购要求甚至连地点、楼高、门宽等都罗列在案,这样一来就非某楼盘不可,“阳光”采购就此流于无形。 张以权汇报说,2004年某管理局采购一套视频监控系统,预算金额350万元,要求重阳节前投入使用。由于时间紧迫,市财政局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在接受委托当天,采购中心便编制了谈判文件,送采购人确认后,向采购人选择的三家供应商发出了谈判文件。经过现场勘探、会议答疑、组织谈判,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评委会对三家供应商的技术、资质、服务、提供的产品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推荐综合得分很高、报价较优的一家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但用户对该结果不予确认,要求重新谈判。 尽管重新谈判不符合法定程序,有违《采购法》的规定,但为慎重起见,采购中心重新组织评委就用户的质疑进行审议,认为推荐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可采购人仍然不肯确认该结果,表示“专家组选的就是不行,只有我们满意的那家公司才可以”。至今2005年的重阳节已过,该项目仍无下文。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张国睴副主任告诉记者,《采购法》和其他管理规定并没有赋予采购人不予确认的权利,但也没有针对采购人抵制采购结果行为的处罚措施。 “我们处罚不了采购人,但又提心吊胆,担心供应商追究起来,将采购中心告上法庭。”张以权说。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