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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之言:保护被拆迁户利益的权宜之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庄卫东

  在拆迁问题上,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力量对比悬殊。开发商总是强大的一方,财力雄厚,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丰富。被拆迁户多是弱势群体。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开发商的这种优势力量难免被滥用。故数年来,开发商欺压被拆迁人的事情时有发生。

  在这种背景下,今年8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即召开会议讨论适用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两级法院,要求今后凡是这种情形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一律驳回起诉。(《信息时报》12月6日报道)

  私有房屋被拆迁,实质上是政府对私有财产的一种征用。拆迁补偿到位是私产保护的关键,依法补偿是拆迁人应尽的义务。而从程序上看,应将房屋拆迁补偿纳入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拆迁人的拆迁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开发商应先与被拆迁人协商谈判补偿安置问题;谈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裁决是必经程序。但此前的一些规定,突破了上述的程序要求,允许开发商避开裁决,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强制签约,对被拆迁户不利。

  可见,由于程序上缺乏公正,结果的公正也就无法保证。从这层意义上说,广州中院的做法,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围绕着拆迁问题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对抗,其主要症结在于国家征收制度的被滥用,即公共权力被滥用。故如何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一个比法院在程序上寻求如何保证“程序正义”更复杂的问题。

  目前,物权法草案中有关征收、征用、拆迁中如何保护公民利益的问题,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今年7月1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中,对这样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遗憾的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建设商品房是不是公共利益,物权法草案没有明确。法规的漏洞为公共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机会。

  从这个角度看,现在法院的决定是一种保护被拆迁户利益的权宜之计,也为自身的中立地位留下空间,在某些时候,比介入纠纷反而更有利于公平,当然这也是无奈之举。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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