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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把脉重大矿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0:36 海峡都市报

  N新京中青

  近期我国频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再度引发公众对如何应对重大事故的思考。中国法学会9日举办“重大安全事故与应对突发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国家安监总局目前的应急举措只是治标不治本的短期行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把安全事故调查置于整个社会监督之下。中国法学会办公室主任刘剑介绍,中国法学会将把这些
建议以简报方式递交给中央有关部门,供决策层参考。

  矿难几近失控

  安监总局被质疑

  在会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我国《紧急状态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执笔人于安对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提出的遏制矿难事故的六条措施提出质疑。他说,所谓六条断然措施在他看来全是应急性措施,总结起来就是一个字:“关”。他认为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的局面,也只是暂时性的,其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治标不治本。

  于安教授指出: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尤其以矿难频发最为严重,几乎到了失控的程度。然而,目前在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都是应急性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的局面。

  打破政府垄断

  赋予个人安监权

  于安认为,事故频发反映当前我国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不把提高政府能力,扭转政府失灵的局面作为全局性的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扭转事故频繁发生的局面。”谈到官员问责,于安认为不应只注重追究责任,而应该在工作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方面对相关人员的活动过程、活动依据做出规定,强调事前监督而不是事后的追究。此外,必须彻底改变公共安全事故监督权方面的政府垄断,在法律上赋予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起调查程序的权力。任何一个组织、公民,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安全隐患,国家主管机关必须启动调查程序。

  于安认为还要加大企业的公共义务,让“企业为公众的安全买单”,高危企业还应该设立公共安全基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也指出,在重大安全事故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方面,法律可以而且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显得非常重要。这些法律制度包括: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等等。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的柴虹处长指出,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有的应急机制和应急方案都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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