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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QQ号盗卖案公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1:48 现代快报

  前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QQ号盗卖案在广州南山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QQ号是否财物以及窃取QQ号出售是否构成盗窃罪展开激烈争辩。

  76%网友QQ号被盗过

  据南山区检察机关指控,今年3月到7月,原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员工曾某在任
职该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期间,与在网络上认识的无业人员杨某合谋盗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

  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则通过公司已离职人员使用的网络账号,进入后台系统查询这些QQ号密码保护资料(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把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某,由杨某将密码破解并更改后出售。

  据悉,二人共盗取、破解QQ号码200多个,出售160多个,非法获利7万余元,其中被窃取密码的账号另拖带价值2654元的Q币及网络游戏币。

  据腾讯公司公布的消息,目前全国已有QQ用户4亿多人,长期在线的达1.5亿人。另据相关调查显示,其中76%的网友反映QQ号曾被偷盗过。此案的审理,引发了网友们的极大关注。

  记者前日从南山法院获知,全国人大法工委非常关注此案,已经派员驻深了解此案的进展。

  当日,法庭未当庭宣判,宣布择日宣判。

  QQ号是不是财物

  检方指控称,QQ号是信息产品,是由腾讯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研发而出,具备专有性,拥有QQ号可以进行聊天、沟通以及传输文件等使用价值,有价值同时具有交换价值,因此符合财物的特征,根据《刑法》第92条规定,符合“其他财产”的特征,另外《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嫌犯的辩护人均否认这一指控。嫌犯杨某的辩护人认为,QQ号只是腾讯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的服务代码,其不具有刑法范畴的“财物”的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不是现行法律所认定的财物。因此,嫌疑人无罪。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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