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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能证明无责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1:48 京华时报

  患者手术后突然死亡

  本报讯(记者邹桂)妻子乳腺癌手术后突然死亡,李先生向医院索赔10万余元。因医院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责,前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4500余元。

  2001年12月6日,李先生的妻子因乳腺癌进入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治疗。当月13日,医生为李先生的妻子进行了乳腺改良根治手术,并进行了术后各种处理。18日早上,李先生的妻子突然神志不清,血压降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证明写明死因为“心脑血管意外”,且肺栓塞致死可能性大。但李先生认为医院给出的死因难以让人信服,且医院当时又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因此向医院索赔10.78万元。

  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认为,因未进行尸检,根据李先生妻子当时的临床表现,综合既往病史,肺栓塞或冠心病猝死均难以鉴别和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在医疗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医院没有提供尸检鉴定,不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医疗、丧葬、运尸等费用4500余元及5万元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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