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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砂堆受损 公路局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2: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深夜驾车撞上前方路面上的一堆砂,造成车损人伤。为索赔,受害方将阜阳市公路局告上法庭,双方为此纠纷打了3年官司。日前,阜阳市中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三次审理,最终判决公路局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2002年4月21日夜12时许。张某在诉讼中称,其驾车行至阜阳市阜颍路阜南县朱寨路段时,因撞上路边的砂堆而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坐在车内的蔡某从车
前部挡风玻璃处被撞飞车外,头面部多处受伤,双眼睑皮肤裂伤,右眼角巩膜穿通伤,住院治伤花掉医疗费1444元,张某修车换件支出1.25万余元。

  2003年4月18日,蔡某、张某将阜阳市公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公路局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计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公路局对管理路段疏于管理,未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计1.5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阜阳公路局不服,以路面堆放的砂子不是公路局存放,也不是道路施工所用,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2004年5月26日阜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公路局仍不服,继续向阜阳中院提出申诉,2005年5月,该案进入再审后,公路局申诉认为,原判决中所依据的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存在着报案记录与其出具的“证明”事实相互矛盾的问题。正是这一申诉理由,使该案发生了变化。

  阜阳中院据此认为,由于被申诉方张某未能在诉讼中提供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对现场进行勘查的证据,导致该起事故原因不明。蔡某、张某要求公路局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遂作出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蔡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石中原 李刚 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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