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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扭伤司机 县公安局承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3:19 重庆晨报

  今年5月21日,郝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两名学生从巫山县城行向两坪乡方向。行至县肉联厂冷库处,遇当地交警大队检查。郝无法出示摩托车驾驶证,交警决定扣车,郝某不从,双方发生争执、抓扭,致郝某受伤。郝某在巫山县医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2001.40元。

  事后,巫山公安局对郝无证驾车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郝某申请复议,8月10日
,市公安局以原处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对郝某的处罚,限1个月内重新查处。郝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巫山公安局递交赔偿申请书。公安局两月内未作答复,郝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时,郝某理应接受管理,配合检查。但交警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郝某身体和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被告巫山县公安局赔偿其医疗费2001.4元,误工费765.96元,摩托车修理费300元,合计3067.36元。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点评:从本案看来,法院根据郝某所受的伤,推定出是由交警工作人员造成的。如果公安局不能举证证明他们是正当防卫,那肯定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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