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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意外死亡引发医患纠纷 医院不能举证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5:04 深圳商报

  患者意外死亡引发医患纠纷 医院不能举证被判赔偿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李京华)因认为医院对妻子的死亡负有责任,为索赔偿李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医疗、丧葬、运尸等费用共计4500余元及5万元精神抚慰金,负担200元鉴定费。

  2001年12月6日,李先生的妻子因乳腺癌入住某医院治疗。同月18日晨,李先生妻子活动时突发神志不清,大小便失禁,呼吸深慢,血压降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写明死亡原因为“心脑血管意外”。

  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对未能确定妻子死亡原因,又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负有责任。故要求赔偿妻子医疗、护理、丧葬、运尸、亲属交通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并赔偿9.18万元精神抚慰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发生争议后,医院未能提供尸检鉴定,不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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