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赢了“采光权”官司法院终审裁决:侵权方30日内拆除挡光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8:46 检察日报 | |||||||||
本报贵阳12月10日电(记者周以明) 贵阳市这几天的气候格外阴冷,但贵阳市某中学教师朱成林却感到心里充满了法治的阳光。12月6日,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决他历时两年的“采光权”官司(本报8月14日一版曾作报道)胜诉。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2003年10月向贵阳市规划局申办了工程名称为“新华路派出所门头装修改造”规划建设许可证,并委托贵州省通达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施工
经检察机关抗诉,贵阳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后认为,终审裁决,在判决生效30日内,通达公司和南明分局负连带责任拆除在朱成林商业用房窗户上安装的栅栏、窗户外修建的楼梯及楼梯外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