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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赢了“采光权”官司法院终审裁决:侵权方30日内拆除挡光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8:46 检察日报

  本报贵阳12月10日电(记者周以明) 贵阳市这几天的气候格外阴冷,但贵阳市某中学教师朱成林却感到心里充满了法治的阳光。12月6日,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决他历时两年的“采光权”官司(本报8月14日一版曾作报道)胜诉。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2003年10月向贵阳市规划局申办了工程名称为“新华路派出所门头装修改造”规划建设许可证,并委托贵州省通达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施工
。在装修过程中,派出所修建的楼梯底部挡住原告人贵阳市某中学教师朱成林住房窗户上面的二分之一,实际已超出了规划部门审批的装修门头的规划范围。朱成林认为通达公司及第三人南明公安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004年5月,朱成林不服两级法院“通达公司一次性赔偿朱成林经济损失3万元,第三人南明分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声称“要光不要钱”。贵阳市检察院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

  经检察机关抗诉,贵阳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后认为,终审裁决,在判决生效30日内,通达公司和南明分局负连带责任拆除在朱成林商业用房窗户上安装的栅栏、窗户外修建的楼梯及楼梯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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