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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月球土地”事件越闹越厉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09:00 每日新报

  《羊城晚报》供本报专稿 36年前,美国人阿姆斯特朗作为第一个地球使者第一次登上月球。 36年后,一个名叫李捷的中国人足未出国土却在北京安贞桥附近的一间写字楼里挂起“月球大使馆”的牌子,以所谓“大使馆 CEO”的身份公开叫卖月球土地。

  这场“天方夜谭”式的月球土地买卖闹剧未能如期进行下去,“开盘”销售还不到 10天,“月球大使馆”就被北京市工商局查封。本月 6日,北京工商管理部门就这一“投机
倒把”事件及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举行了听证会。

  李捷说,早在 1997年他就注意到了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在世界各地销售月球土地的事。 2000年,他曾考虑做这个项目,但因为“当时大众的意识还不够”而放弃。“今年,我觉得时机已经比较成熟了,因为公众观念改变了,加上全球范围内能源枯竭,迫使人们把手伸向海洋和外层空间。”说这番话时,李捷显得信心十足。

  今年 8月中旬,李捷开始通过丹尼斯的销售网站与之联系,几轮电子邮件和电话商谈后, 8月 30日,双方签署“独家经销协议”———李捷作为包括中国内地、台湾、香港在内的总代理商,独家销售丹尼斯“拥有”的月球土地。协议中还规定,李捷每个月都要在丹尼斯手中买来一定数量的月球土地,分割成小块卖给各地的代理商,再销售出去。

  9月 5日,李捷从工商局拿到了营业执照。 10月 19日,公司正式开盘营业。以每英亩 298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了 48英亩月球土地。几天后,朝阳工商局便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暂扣了公司的营业执照。

  李捷不服工商局的处罚。在他的要求下, 12月 6日上午,针对“月球大使馆事件”行政处罚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听证会上,李捷和工商局代表舌战 1小时 20分钟。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焦点一:处罚是否合法?

  李捷认为:“投机倒把”罪名已过时,不应以此作为处罚依据。 1993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写进宪法,等于宣告为维护“计划经济”而出台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际上早已寿终正寝。因此他在 2005年的经营行为不可能违反一条实质上早已作古的规定。

  工商案件调查员驳斥:“目前,在新法规尚未出台之前,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仍然有效。现在以此为依据,进行经济检查是完全合法的。”

  焦点二:能否拥有月球土地所有权?

  李捷辩称:“我所出售的土地是通过购买取得的所有权,在美国月球大使馆有备案登记,之后才出售的,丝毫不存在欺诈嫌疑。法不禁止即可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现在国家没有一条法规说销售月球土地是违法的。”

  工商案件调查员则说:“月球大使馆对月球土地不具有所有权,无权处分而出售给他人赚取钱财就是违法。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此外,月球大使馆没有能力登月,仅凭一声呐喊,就感觉自己拥有了月球,这是一厢情愿。事实上,他们不能证明其对月球土地拥有所有权,没有对月球土地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等权利。”

  焦点三:中国政府是否有权裁判?

  李捷表示:“中国于 1983年加入了《外层空间条约》,中国对月球没有主权,自然也就没有司法裁判权,中国的法律自然就无法延伸到月球。因此,月球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在中国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

  工商案件调查员反驳:“根据《外层空间条约》,任何国家不得将月球资源占为己有,因此个人也不得主张财产权。”

  听证会结果将在 10天以后公布。

  还没等听证会的最终结果出来,本月 7日下午,李捷就迫不及待地一纸诉状将北京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状告北京市工商局扣留“月球大使馆”财物的行为违法。“月球大使馆”代理律师称,海淀区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李捷声称,北京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扣留了“月球大使馆”的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财产,使其无法正常经营。“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工商局作出的财物扣留(封存)通知书,并要求法院判令工商局返还所扣留的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等财产。”

  7日晚,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称尚未接到法院的正式通知。

  工商部门对“月球大使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程序都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他表示,工商局已经做好应诉准备。

  8日上午,李捷再度语出惊人。他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公开宣称“月球的整个背面归本人所有。”

  “我宣布,月球的整个背面以及整个月球表层、月壤中的氦 -3气体以及月球上空的轨道资源都属于我所有。”接着,李捷还表示,自己曾向联合国、美国、欧盟、俄罗斯和日本等国家及国际机构发去过书面的声明和材料,并且得到了他们的回复。李捷进一步解释说,他所宣布拥有的月球背面是指月球的远地面———即人类肉眼还无法看到,只有在太空中才能看到的部分,包括表层和下层的一切自然资源。

  至少在李捷看来,这场谁是月球主人的争论还远未结束。

  记者就此事件中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长煜。她认为,这场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李捷是否拥有月球土地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不是所有物体都能成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要成为客体,必须是能被所有权主体控制或者利用。事实上,李捷没有能力控制或者利用月球土地,月球也就不能成为他的所有权客体,即李捷不拥有月球土地的所有权。

  此外,中国于 1983年加入《外层空间条约》,表明中国和其他签约国家一样,都不认可对国际公域提出所有权和其他排他权利的主张,也就等于国家不支持自己的公民利用本国法律对月球等外太空星体实行权利主张。在本国法律体制内,也就不保护个人对月球等外太空星体提出的所有权主张。

  关于李捷提出“法不禁止即可行”的观点,傅长煜认为不能成为李捷主张所有权的理由。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触法”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适用于民法等法律范畴。

  不过,傅长煜也指出,通常情况下,在民法范围内,一种法律关系如果只是在相对人之间产生作用,而不危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没有必要让行政力量介入。李捷售卖月球土地,如果有危害行为,也只产生于买方和卖方之间,通过《合同法》购买月球土地的人对李捷进行起诉,可能更符合市场经济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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