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评论:死刑案二审须开庭是程序正义的一大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10:05 法制早报

  □杨涛

  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是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要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积极创造条件。《通知》规定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
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新京报》12月8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条规定告诉我们什么呢?也就是说刑事诉讼在二审程序中,原则上必须开庭审理,不开庭为例外;所谓的例外,则只有“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那么,那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的”案件,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应开庭审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充其量不过是在重申和落实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把本应当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交还给他们而已。

  然而,我们也深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并非没有意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规定根本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对于大部分二审案件,不管事实、证据清不清楚,往往都是不开庭审理,能开庭审理的反而成为了极少数,当事人本应当得到的诉讼权利就这样被无形剥夺了,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这种现象的出现跟我们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权威并没有形成足够的尊重有极大关系。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还是习惯于用行政方式来执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上级机关的发文重视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于是出现了“法律不如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如地方法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怪异现象,法律的规定往往要靠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通知来落实。其次,这跟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不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重实体不注重程序”的意识有极大关系。二审开庭审理,通过庭审质证,不但对于保障案件的质量有极大关系,而且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让其再一次表达自己的诉求,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但许多地方法院认为案件已经经过一审,案件应当不会有什么差错,二审开不开庭并不重要。最后,这跟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擅于钻法律空子,没有基本的法治意识有关。没有例外不成法律,法律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往往在原则的规定外相应制定了例外的规定,但是一些司法机关为我所用,将“原则当作例外,例外当作了原则”。

  而且,一些司法机关在二审开庭审理当作例外的做法,往往是打着“人力、物力有限,条件不具备”这一幌子。但是,问题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在1996年3月17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八年多时间了,当年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为何不逐步改善,何况一些地方条件不具备,还有许多经济发达的地方为何还是按兵不动呢?如果不认真执行法律的规定,就会形成一种“惯性”与“惰性”,条件就会永远不具备,法律的规定就会落空。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不尊重法律的做法,会使民众的权利受到损害,使司法机关的权威降低,使民众丧失对于法律的信仰,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这一通知尽管让民众的诉讼权利的落实迟到了,但迟到的正义毕竟比不落实正义更好,我们还是要为这一通知的出台叫好。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