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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故解冻被告财产 钱谁还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10:06 法制早报

  五年奔波跑残双腿官司赢了被告跑了

  □图/文本报记者 高宏然

  11月22日下午,老孔拄着拐杖艰难地走进审判庭,坐在原告席上,对面被告席上坐的是河北省邢台县法院的纪检 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审判席上是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
官。这是邢台中院审监庭组织的一场听证会。

  老孔原是邢台县的一个个体老板。5年前,因厂房的租赁纠纷,老孔与租赁人打起了官司。

  如今5年过去了,虽然老孔打赢了官司,但十几万的债权却无法实现。老孔认为这一切的后果都是当年邢台县法院非 法解冻被告人财产造成的,为此他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于是也就有了这次听证会,目的是确认当年邢 台县法院的那份解冻裁定书是否违法。

  被告代理律师是退休法官

  老孔腿脚不好,说话也不利落,但还是坚持自己亲自到法院陈述和指证。当记者问他为什么不请个律师时,老孔苦笑 着说,5年前打那场租赁纠纷的官司时,他倒是请了个律师,口才好,学历也高,是个硕士,但一审判决他却输了,不仅欠钱 的被告不用还钱,而且他还要倒给被告一万多元。

  “对方的律师是法官,那官司我能不输吗?”老孔说,7年前,他将自己的选矿厂租赁给吕某等4人。2000年5 月的一天夜里,吕某等人突然私自撤出厂子,留下一大堆债务。为此,老孔将吕某等人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他发现被告的 律师石某赫然是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刚退休不久的法官,虽向法院提出了异议要求回避,但法院没有采纳,老孔也没 太在意,因为他自以为事实清楚、胜券在握,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他领教了“法官律师”的份量。

  无合理解释的“解除冻结”

  2000年5月8日,老孔向邢台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邢经 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提取被告以原告名义在武安市新兴冷球加工厂的到期债权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 财产。”该裁定送达并实际执行。

  可是7月5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又以“根据被告的申请及本案庭审已查明的情况,被告已基本付清原告所诉款项”为 由,作出了一份“解除对吕某到期债权50万元的冻结、查封、提取”的裁定。被告很快将这笔巨款全部提走。当时老孔大吃 一惊,因为吕某他们不仅未付给他分文,而且在诉讼期间又偷用了老孔8000元的用电保证金。至于这份裁定中提及的“被 告已基本付清原告所诉款项”的根据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老孔不得而知。

  5年后的今天,在2005年11月22日的听证会上,邢台县法院对“被告已基本付清原告所诉款项”这一结论依 然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记者就此事又专门询问参加听证会的邢台县法院纪检组长,得到的答复是:案件没有结束,不便接受采访。

  自从2000年7月14日老孔收到这份法院解除吕某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他就预料到了今后这笔欠款恐怕再难追 回,当即对这份裁定提出了异议,并申请法院恢复财产保全措施,但邢台县法院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多次找邢台县法院无 果的情况下,老孔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反映了情况。

  “失”而复现的监察建议书

  2000年8月22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经过调查,作出了“(2000)法监建字第03号”监察建议 书,明确认为:“一,邢台县袁庄选矿厂孔某反映你院干警王建军在办理其诉吕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存有违法办案的问题, 经我们调查了解认定:邢台县袁庄选矿厂起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县法院经济二庭主审人王建军对被告吕某 的到期债权50万元予以查封。尔后许小三、王建军在被告吕某既没有提供有效担保,又没有给原告做好工作的情况下,就解 除对吕某到期债权50万元的查封是错误的。二,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庄选矿厂提出被告吕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某回避, 主审人没能及时审查予以答复,实属不妥。监察意见:主审人王建军、主管副院长许小三必须责成被告吕某提供有效的担保。 否则给原告一旦造成经济损失,由许、王二同志负责。石某于1999年3月份从中院退休至今未满两年,且又是以职务行为 代理被告参与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石某必须回避。”

  然而,这份“监察建议书”在邢台县法院并没起到作用,甚至县法院干脆不承认有这份“建议书”存在。

  老孔始终认为,邢台县法院有人做了手脚,“2000年9月,邢台市中级法院监察室电话通知我说:‘市中院纪检 对你反映的案件已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要求邢台县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让被告提供有效担保,如将来影响案件执行给原告 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个人负责’。我的律师在法院的卷中也曾见到了该意见书,可后来我追问此事时,邢台县法院许小三 副院长说:‘我阅了你的卷,卷中没有中院纪检的意见书’。”

  直到2005年11月21日,听证会的前一天,老孔终于从邢台市中级法院监察室看到了这份对自己至关重要的“ 监察建议书”,此时,他已经奔波5年,跑残了双腿也花光了积蓄。

  官司赢了,被告却找不到了

  虽然后来在老孔的强烈要求下,刚退休的法官石某不再担任被告的代理人,但官司老孔还是输了。2001年5月, 邢台县人民法院判老孔赔偿被告吕某等人一万多元。

  老孔不服,开始不断向上级部门反映。此案后来被邢台中院发回重审。几经周折,2003年3月,邢台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吕某被判赔老孔共计16万元,由邢台县人民法院委托沙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老孔最终打赢了官 司,可财产大部分却没有追回,甚至被告吕某等人也找不见了。

  据老孔称,在进入执行期至今的31个月中,他不断地去沙河市法院执行庭,每个月少则几趟,多则十几趟。他的全 部时间和精力都用于督促、协助执行中了。在2000年5月诉吕某等人时,老孔的左腿得了骨坏死病,刚做完手术,病情已 有好转,但因执行不回钱而无钱医治,再加上为了执行而奔走劳累,不但使左腿病情加重,又引发了右腿也得了同样的骨坏死 病。

  今年元月,老孔请求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刑台县人民法院(2000)邢经初字第154—l号民事裁定书(即 解除吕某财产冻结的裁定)的违法,并要求邢台县人民法院赔偿其这些年的全部损失。

  “不需要证据”的错误裁定

  在2005年11月22日的听证会上,邢台县法院辩称:之所以作出解除冻结吕某财产的裁定,是因为第一次冻结 吕某财产的裁定是错误的,所以撤销了第一次的裁定。第二次的裁定应该是个纠错裁定。

  记者在听证会上听到这样一段对话:

  邢台市中院:有什么证据证明第一次裁定是错的?

  邢台县法院:错了就错了,还要什么证据。

  邢台市中院:你念一下第二份裁定的内容。

  邢台县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及本案庭审已查明的情况,被告已基本付清原告所诉款项,为防止给被告造成经 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9条的规定,解除对吕某在武安市新兴冷球加工厂到期债权50万元的冻结、查封、提取。”

  邢台市中院:你这份裁定中也没提解冻的原因是因为第一次裁定是错的啊。

  邢台县法院:那是因为第二次的裁定书表述上有点问题,粗糙点,没表达清楚。

  “凭什么你们一次次错却让我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听证会上,老孔大声质问。

  听证会结束了,但据邢台市中院称,还没有结论。老孔只能继续等待着。

  “我要求邢台县法院赔偿我的损失,他们却说案子一直在执行过程中。可是现在连被告的人影都找不见了,还跟谁去 执行啊?5年的案子啥时能有结果?”面对今后,老孔神情忧伤而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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