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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襄阳邮政一案五审引起社会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10:06 法制早报

  □严宏胜

  本报12月5日以《一案五审相反结局的背后》为题报道了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县(后改区)邮政因房产转让协议纠纷 一案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近日读者纷纷致电本报记者评说此事。

  襄阳县邮政职工陈先生说:“当时分家有会议纪要,后来邮电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就此早有 结论,信息产业部也认为合同有效,这些足以证明这笔买房款是应该付的,法院这么判不合理!

  荆州王先生说:“既然双方领导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公章,说明邮电资产划分的很清楚,法院应该受理 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才对。”

  一位律师认为:“如果按照湖北省高院的判决,意味着1998年全国邮电分营期间两家法人签订的千亿元资产合同 均不在法院的审理范围,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意违约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若此,邮电千亿资产分配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是否需 要重新分配?”

  记者采访了湖北省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张荣有律师。他认为:本案原一审法院作出的评判是正确的,因为邮电机构分离 后成了几个不同的平等民事主体,他们共同商定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和强制性规定,所 作出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刑法类总则第三章刑罚第四十九条规定: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0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 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 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对 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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