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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种药试点制定最高出厂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10:22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讯今后,部分药品除国家限制的最高零售价外,还将从生产企业处被制定出最高出厂价。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药品从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进行试点的通知》,《通知》显示,首次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主要有21种,基本都是国家定价目录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维生素及矿物质类缺乏症用药。这21种被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将从目前制定公布
的最高零售价格,改为制定公布最高出厂价格,同时也规定最高零售价格。

  为进一步规范层层流通后的加价,发改委还规定,药品须标明实际出厂价,即扣除各种折扣后的含税出厂价,其零售价不得超过实际出厂价对应的档次流通差价。而各环节的加价率也要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购货单位,各省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地情况,综合考虑成本,降低医疗机构对试点药品的实际加价率。

  通知要求,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品种,在重新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将按上述有关规定公布其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在此之前,继续按现行零售价格和有关规定执行。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最高出厂价格供应药品的、零售单位超过实际出厂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销售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21种被纳入试点的药品:

  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维生素D2;维生素D3;β一胡萝卜素;复合维生素B;水溶性多种维生素;脂溶性多种维生素;干酵母;烟酸;烟酰胺;葡萄糖酸钙;氯化钙;碳酸钙;维生素D3碳酸钙;硒酵母;混合微量元素。(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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