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谁动了我68万元拆迁补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10:28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 史勤华 发自河南

  2001年,孙宝军准备盖房子的时候,接到了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4天后,房子就被强行拆除了。

  2002年,孙宝军开始了自己漫长的诉讼旅途,官司打赢了,68万拆迁补偿的判决下来
了,钱却始终不见踪影… …

  毫无根据地被强行拆迁

  2001年3月,洛阳市瀍河乡人孙宝军和朋友李茂林一起共同出资82万元,在孙宝军的宅基地内,合作兴建一座 5层的住宅楼,面积1100平方米。

  8月,房子刚刚竣工,还没来得及入住。孙宝军就收到洛阳市拆迁办的拆迁通知。政府只赔盖房的80%,也就是6 8万元。

  此后不久洛阳市土地规划局向孙宝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此楼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发证,限令3日内拆除。就在 孙宝军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的4天,洛阳市土地局就向洛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强行拆除孙宝军的楼房。不久,洛阳市中级法院 在既不调查事实,也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对孙宝军的楼房进行了强行拆除。5层的楼房、半辈子的心血,顷刻间化为废墟 。而在洛阳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下发的决定书上,清楚的写有15日的起诉期。

  洛阳市土地局所提供的此房应限期拆除的主要依据是,此处已被洛阳市变更规划为公共绿地。但孙宝军认为,这种变 更行为发生时,已在自己建房之后,他并不同意土地规划局的说法。失去了房子,又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款,无可奈何的孙宝军 开始奔走。

  孙宝军逐层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省建设厅认为,孙宝军建房虽未经行政规划部门批准,违反了有关规定,但是按规 定只能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在楼房拆除4个月后,“依法撤销洛阳市土地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下达了。

  规划局、区政府双双成被告

  现在,事情已经很明了了,楼房被强行拆除的行政依据已经被省建设厅否定了。孙宝军估摸着自己的赔偿应该也离得 不远了。在洛阳市的“处罚决定”被撤销后,土地局决定按当初的意见对孙宝军和李茂林进行经济补偿,并把补偿费拨到了瀍 河区区政府。

  2002年7月8日,仍未接到赔偿费的孙宝军向规划局提出了赔偿申请。规划局的答复让孙宝军吃惊:“赔偿款我 们早就拨给瀍河区区政府了。”孙宝军随即来到瀍河区区政府,区政府又称,他们确实分两次拿到了140万元的补偿款,但 其中并不包含孙宝军的。

  但在洛阳市拆除违法建筑工程指挥部提供的一份材料中,当年他们已向瀍河区区政府支付了赔偿。在通知中,“我指 挥部分两次拨付给你区拆迁补偿款140万元,包括位于中州东路南侧绿地上原住户孙宝军新建的五层楼的拆迁补偿费。”对 于材料中的说法,瀍河区区政府未给予答复。

  在毫无效果的在两个单位间多次奔走后,2002年10月28日,毫无办法的孙宝军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 行政诉讼,规划局、区政府双双被送上了被告席。

  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孙宝军的五层楼房被拆除是根据规划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实施的,现该处罚决定已 被省建设厅予以撤销,故规划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其所辩称的赔偿款已拨至区政府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2004年7月22日,在反复上诉和审理之后,孙宝军终于盼到了这一天。在基于相关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洛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洛阳市国土资源与

城市规划局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孙宝军房屋拆除损失的68万余元。

  接到这个判决后,洛阳市城市规划局不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4 年12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已经非常明了,可是,赔偿款在哪里?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