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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赠券不好使 消协说这是欺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10:50 沈阳晚报

  “买一赠一(或买一赠某)”的广告词频频出现,那么,这里面有哪些奥秘呢?12月10日,记者从皇姑区消协了解到,一些商场打出买多少赠多少 的口号来吸引顾客,因此发生的消费纠纷接续不断。12月10日,记者采访到相关情况。

  皇姑区消费者张先生到某商场买东西,正好该商场在大门前挂出 买多少赠多少的宣传条幅,只要购物就获赠相同金额的购物券。他买了价值200元的商品,工作人员在结算完
毕后,给了张先生二张印有金额100元的购物券。张先生疑惑地拿着那些购物券,细看上面还有一行小字: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某商场。

  次日,张先生赶到此商场,在鞋部挑了一双鞋,价值210元,但结账时,工作人员却拒收购物券,理由是本柜台不参加商场的这次活动。张先生与工作人员理论,但对方却说这是商场的规定,他们是按规定办事。张先生没办法只好到别的柜台去买,结果走遍整个商场,发现有近70%%的柜台不参加此次促销活动,这些购物券只能在商场的少数地方使用。张先生气愤地向皇姑消协打电话反映此情况,避免其他消费者再吃亏上当。

  皇姑区消协相关人士指出,某商场的这次活动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促销广告用语对消费者的误导。“买多少赠多少”,从常识上理解,是以相同的价格能买到双倍的商品,是一种价格上的优惠。并且这个广告是挂在商场大门上,暗示着这种优惠是在整个商场内进行。这则广告故意隐瞒了只有少数柜台参与这次活动的实际情况,误导、欺骗了消费者。其次,赠券上写着“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是否能减少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赠券表明了双方的合同关系,赠券是商场制作的,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诚实信用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任何条款都不得且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这个义务,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赠券上的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当消费者拿到这样的赠券,不要自认倒霉,应该要求商场按照广告实行优惠,或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其它部门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本报记者唐葵阳通讯员黄福光记者电话:888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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