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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清学院:违法建设受法律保护吗?》续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20:34 人民政协报

  本报记者 盛学友

  2005年12月9日 人民政协报

  广东华清学院与加拿大金丰集团因为合作经营都之都文化度假村发生纠纷,金丰集团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解除双方的合作经营合同,华清学院赔偿金丰集团经济损失650万
元,合作公司全部资产主要是在建工程归华清学院。

  10月28日,本报以《广东华清学院:违法建设受法律保护吗?》为题报道了这起纠纷。报道见报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新浪网、TOM等多家网站转载了本报报道,华清学院所在地有关单位对报道提出的问题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也难以回避。目前,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没有继续进行。

  11月4日,在天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本报报道也引起不少律师的关注,他们一致认为: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委仲裁,都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决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改变教育用地的用途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依法应当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在看了本报的报道后说。

  王才亮从业18年来,多次参加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立法研究,出版了《中国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律实务》《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房屋拆迁实务》等近20本法学专著。

  他认为,根据规划法规定,任何建筑都要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一书两证”,就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建筑法规定,任何项目的开工,都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擅自变更土地用途,也不能未经许可再行转让土地或在土地上建设施工。

  “华清学院没有取得相关的法律手续,度假村项目是不能施工的。”王才亮告诉记者,“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裁决书等于认定了违法建筑是合法的,果真如此的话,土地使用许可、规划建设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都将流于形式,国内建筑市场岂不是乱套了吗?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从何谈起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目的就是依法行政。”

  王才亮认为,公共利益不是商业利益,也不是影响全局利益的局部利益。因此,“擅自将教育用地改变用途,变为商业用地,就是属于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责任划分不清

  北京圣奇律师事务所郎子君律师认为,仲裁部门应先确认该合同争议土地系划拨的教育用地,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报请土地规划等部门审批,否则属于违法,但裁决并没有认定这一事实,而仅仅认为未办理报批手续的责任在于华清学院,金丰集团不存在此种违约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郎子君认为,根据我国法律体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应受民法过错原则调整,而本案仲裁结果,等于扩大了华清学院的经济损失,显失公平。该案终局裁决并不等于其效力不受法律调整。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华清学院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撤销终局仲裁裁决。

  王才亮认为,清远市中院对仲裁委的裁决书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违法,便不能再执行,而华清学院也应当对仲裁数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诉。合同存在缺陷,未经许可,不能履约,履行便违法。

  “登报前,双方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都有责任,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华清学院登报声明不再履行合同后,就不能再投入建设了,但外商金丰集团仍然投资建设,责任应当自行承担,这样比较客观、公正。”王才亮律师认为,任何裁决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何况,度假村已被认定为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加拿大金丰集团法定代表人钟国魂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仲裁委的这份裁决客观、公正,因为华清学院没有办理报批等有关手续,首先违约,又单方撕毁合同,才造成我们巨额损失。”

  华清学院院长于钦德教授告诉本报记者,金丰集团提交给仲裁委的这份合同,“某些关键数据已被擅自篡改,与其提交给市外贸局和省政府的合同显然不同,其目的是显然的。”

  于钦德介绍,即使按照这份提交给仲裁委并被认定有效的合同,金丰集团也应在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注册资本的15%,即人民币450万元,并在2003年6月以前投入2000万元人民币,“但金丰集团并没有履约”。

  仲裁委对此认定,金丰集团应在规定期限内投入450万元人民币,而实际上只缴付126万元,构成违约,但未在2003年6月以前缴足人民币2000万元,并非其责任,原因是华清学院“已在2002年11月20日公开声明不再履行合同”,金丰集团“即已获得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权”,而实际上金丰集团“在此以后仍继续投入资金人民币5561760元”,金丰集团“在这方面不存在违约”。

  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生则认为,华清学院登报声明之后,外方就应该立即停止对度假村的投入和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利于下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金丰集团却依然继续投资,则属于恶意扩大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金丰集团恶意扩大损失,华清学院应不予赔偿。

  合法标的物才受法律保护

  合同标的物合法,才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法律都不会保护违法标的物,“所以,广东华清学院的这场纠纷,你们的报道抓到点子上了,很有探讨价值。”王才亮指出,违法建设不能作为判决或者仲裁对象。对于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而仲裁委则无权处理。对违建怎么进行评估呢?只能对违建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违法建筑怎能拍卖?教育用地怎能拍卖?

  “违法用地拍卖后就合法了吗?难道拍卖就可以将教育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了吗?”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生更是疑问丛生,“金丰集团在与华清学院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时,若审查过华清学院作为合作财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就说明其对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系教育用地,不能作为商业用地使用是知晓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未审查,对一方重要的合作财产都不进行审查就签订合作合同,是否是故意的呢?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合同是否有效,前提是条款是否合法。任何合同不能违背法治统一思想。对于华清学院和金丰集团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由于约定本身存在违法之处,因此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土地是划拨的,属于教育用地,不能用于商业,他们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这样的合同约定怎么能受法律保护呢?”王才亮认为,“裁决书只是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角度认定合同有效,这是不行的,因为人的自由意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王克生认为,因为合作合同的内容是在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国家划拨的教育用地擅自进行商业开发,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应属无效。

  王才亮认为,清远市中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教育用地被擅自改变用途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违法建筑被当作合法标的物,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件回放

  1994年,广东私立华联学院在清远市创办了华清学院,1996年获得该市500亩土地使用权,2000年6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6月27日,获得广东省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明确其归属为私立华联学院董事会,侯德富为法定代表人。

  2002年4月,华清学院副院长潘某开始和加拿大籍华人钟国魂协商合作事宜,5月,时任董事长的曾近义(原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召开专门董事会议,形成纪要,其中一条意见是,关于与外商合作一事,要由法定代表人侯德富带着律师去谈判。6月23日,再次召开董事会,明确规定,合同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2002年6月28日,在《中加合作经营清远市都之都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合同》上,鲍某签了字,也加盖了华清学院的公章。7月15日,清远市外贸局批复同意设立度假村,7月17日,广东省政府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月19日,清远市工商局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2年11月17日,董事会因故解除了潘某华清学院副院长职务,后来又解除了其华联学院董事会成员的职权。

  2002年11月20日,华清学院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清远日报》等报发表声明:合作合同对华清学院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该中外合作企业违法,华清学院对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3年10月21日,金丰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依法裁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761万余元等请求事项。

  2005年1月14日,仲裁委做出裁决:解除华清学院和金丰集团2002年6月28日订立的合同;合作公司的全部资产归华清学院,华清学院赔偿金丰集团经济损失650万元;驳回金丰集团其他仲裁请求。

  2005年3月17日,清远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查封了华清学院位于新马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333618.5平方米,4月14日,给清城区国土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4月19日,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查封的土地20余万平方米和地上建筑物(度假村)予以评估,6月20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决定拍卖被查封的土地20余万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相关法规

  《仲裁法》(节选)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本报记者 盛学友 2005年12月9日 人民政协报

  记者手记

  幸福各有不同,不幸却总是相似。记者最近的采访无意间都是围绕一个主题展开——工商行政机关行政时依何而为?为何总有民营企业喊冤叫屈?一向信奉“打死不告要饭,恶死不告官”的老板们为何与他们的父母官们坐在了审判席的两侧?   此前,北京管庄丽城汽配城因为违法建筑被强行拆除,商户曾发出疑问,“我们有营业执照,市场被无条件强行拆除,我们的损失谁赔啊”。包括市场建设管理者,也投了巨资,尽管是违法建筑,公司照样拿到了营业执照,根据规定,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就不会有

产权证等一套合法的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手续,就不能发放营业执照,但事实是,公司拿到了营业执照。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工商机关当时是如何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手续的?没有合法手续就办照,显然违法,违法却不买单,不赔偿由此给公司和商户造成的损失,如何让群众相信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如果是公司欺骗工商机关,也是因为工商机关没有进行实地考查实际审查造成的。   此次广东华清学院和加拿大金丰集团合作经营度假村纠纷也很典型。度假村属于商业用地,华清学院用来合作的土地是教育用地,教育用地不能作为商业用地,工商机关却没有核实这些情况,就颁发了营业执照,这种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的行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前不久,记者旁听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是北京市政府。原因是北京市工商局本应吊销某公司营业执照,但因为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池某认为该公司合法,被该公司骗走31万元巨款。池某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北京市工商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要求赔偿31万元的损失,因“无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如果依法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我就不会上当受骗。”池某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开庭至今,未果。   构建“公平和正义”的

和谐社会,搭建权责对称的法制平台是其必由之路。行政违法,就应当赔偿。可是实际上,工商机关违法行政,真正赔偿的倒是不多。错位、越位、缺位,都属于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赔,工商机关由于没有严格审查手续而颁发营业执照、该吊销执照却不吊销等违法行政造成的后果,最后由谁买单?———路漫漫其修远兮!2005年12月9日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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