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将被强制回收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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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3:20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郭世锋张良)从今天开始,市车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对报废机动车进行强制回收拆解,从源头上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前段时间,市车管部门对全市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了摸底,并逐一进行了登记造册。自即日起,车管部门将采取发放通知书、发布公告、民警上门等措施,督促车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确保机动车报废告知率和注销率达到100%;积极与工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
市车管所副所长满其家介绍,根据规定,有的车型达到报废年限以后可以申请延缓报废,但是要增加检验次数。例如,旅游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其再上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据了解,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车主还需要持《申请表》复印件和《回收证明》到交通部门办理注销养路费及交通规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