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父母获赔1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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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7:08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青岛12月11日讯(通讯员韩继升记者崇真)江苏小伙彭某落入门前水沟溺水身亡一案(本报2005年5月17日曾予报道)有了说法。近日,死者家属一审获赔17万余元。 2004年2月14日,从江苏来青打工的彭某和母亲居住在青岛某学院建筑工地的一间临时房内。临时房北侧有一水沟,水沟附近未设警示标志,也未安装护栏等防护设施。16日,彭某外出时失足落入该水沟内,溺水死亡。彭某的父母将该水沟所在土地的所有者青岛市李
某村委会辩称,该水沟是怎样形成的村委会并不知道。在将土地转让给某集团之前,上述土地由村民耕用,村委会不是直接管理者。某集团辩称,彭某死亡的原因是不慎落入水沟所致,与其无关。而且,水沟在土地转让前就已存在了。 青岛市李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溺水身亡时,作为该土地的实际管理和使用者,某集团对上述土地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因此应负主要责任。彭某作为成年人,失足落入水沟溺水身亡,对自身的死亡亦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某集团承担70%,原告承担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