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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官煤勾结可奖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29 长沙晚报

  本报讯 昨日,省煤炭工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暂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省煤炭工业局监察处负责人表示,举报六类情形可获奖励:(一)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而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三)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四)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六)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办法》同时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办法》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并依法免交

个人所得税。如对举报非法煤矿的、煤矿非法生产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至1万元的奖励;对举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或充当保护伞为亲友经营小煤矿提供便利条件谋取私利等问题的,给予5万至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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