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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六部门联手明确案件移送时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30 中国环境报

  熊志强 迟赛慧

  本报讯 江西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和省安监局,共同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在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中,凡发现违反《淘汰落后生
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发改委、经贸委等经济主管部门,由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凡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颁证部门,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工商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监管失职,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在7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由环保部门处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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