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例破坏军事通信案看中国军事设施保护软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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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46 四川新闻网 | |||||||||
中国西部网消息 2005年3月22日16时,地方个体铲车司机李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违规铲石料,过失将重要国防通信光缆铲断。让李某没想到的是,因为这次违规操作,他成为《刑法修正案(五)》通过后全国第一个以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被起诉的人,并将因此度过一年半的铁窗生涯。
随着对此案调查的不断深入,记者发现,军事设施保护需要解决的深层问题还很多,依法维权仍然任重而道远。 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第一案宣判 2005年11月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中法庭。 庄严肃穆的国徽下,法官宣判,23岁的李某因过失破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69万余元。 这是一次非同寻常的宣判。 总参通信网络技术管理中心主任张宁告诉记者,此案是全国首例以涉嫌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提起公诉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 2005年3月22日16时,地方个体铲车司机李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违规操作,在埋有军用光缆、严禁挖掘的地方挖掘石料,过失将重要国防通信光缆铲断,致使军事通信中断数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 就在此案发生前不到一个月,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其中一项是修正《刑法》第369条,规定过失破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李某成为该修正案通过后,全国第一个以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走上刑事审判法庭接受审判的人。 为什么要把过失破坏军事通信也是犯罪明确写入法律条款?张宁回答:目前国防军事通信已经不能承受过失破坏之“痛”。他向记者出示了近年来全军光缆通信网一级干线遭人为阻断的情况统计:2001年48次,占全年总阻断次数的64%;2002年79次,占全年的76.4%;2003年84次,占全年的77.2%;2004年95次,占全年的79.8%。 逐年上升的趋势十分明显,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过失破坏。 张宁解释说,近年来,光纤通信基本替代了原有的电缆通信。光缆中不含有色金属,没有盗割价值,因此故意破坏只是极少数,过失破坏才是对军事通信的最大威胁。 军事设施保护的“软肋”在哪里 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记者发现,全民军事设施保护意识的淡漠和缺失,是军事设施保护的“软肋”。 总参通信部通指局参谋吴红光告诉记者,保护军事通信的法律、规定已出台不少,比如《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军队对军事通信设施也有专门的保护措施和制度:国防通信光缆每隔50米至100米均有明显路由标石,光缆沿线都有保护国防通信的宣传牌。 但是,这些法重如山的“令箭”经常被人当成轻飘飘的“鸡毛”,人为破坏还是逐年加剧。吴红光认为,原因是近年来城市扩容加快,基本建设增多,施工企业国防观念淡薄,施工人员缺乏保护军事设施的基本意识和常识。 他说,近年来发生的人为破坏军事通信光缆事故中,无论是工程设计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没有一家主动向军事通信部门履行法定报告程序。有的施工人员将光缆挖断后,不但不立即报告,还掩盖现场一走了之。 本案中李某的违规操作也印证了吴红光的说法。根据民警现场勘验和李某自己的供述,铲车所在地北侧和南侧不远处分别设有警示牌和标石,注明“国防通信线路严禁挖掘、取土、钻凿、建房等施工”。李某承认,自己看到了这些警示牌和标石,“知道这个位置埋着缆线”。但是,因为“懒得开到指定地点挖石料”,李某竟置警示标语于不顾,造成严重后果。 李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当时以为挖点石料没什么大不了。吴红光认为,李某这种“不把保护国防设施当回事”的心理在人群中有一定普遍性。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黎来明也认可这种看法。他对记者说,根据他们的经验,“过失破坏军事设施不犯法”的观念在不少人中存在。 “天价”赔偿凸显立法缺失 记者注意到,李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69万余元。 此案审判长王玉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赔偿数字是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得出的,包括3部分:光缆材料费7200元,抢修费19.8万元,光缆阻断造成的经济损失149万余元。 让记者感兴趣的是,近似“天文数字”的149万余元经济损失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代理此项附带民事诉讼的孙金山律师说,计算的依据是1983年原邮电部制定的《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王玉珍说,法庭认为这是目前国内关于破坏通信线路计算经济赔偿的权威标准,因此予以采用。 记者在这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上看到:“电报、长途电话和农村电话的阻断时间,以每条电路阻断一分钟,即一路分为计算单位”;“省际长途电话每路分5角,省内长途电话每路分3角,农村电路电话每路分5分”。 李某挖断的光缆开通了上万路长途电话,电话路数乘以每路分赔偿标准再乘以被阻断时间,就得出了149万的“天价”。 但是,这个“天价”赔偿并未让总参通信部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琳感到轻松。他对记者说,虽然此案中法庭支持部队的赔偿诉求,但由于金额过高很难真正兑现。更严峻的是,由于照原邮电部标准计算出的赔偿数额较高,很多法院拒绝采纳此标准,却又无别的标准,给索赔造成极大困难,对违法行为也难以形成有力震慑。他举例说,照此标准计算,仅2004年,全军一级干线光缆阻断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0亿元人民币,但部队真正得到的赔偿极少。 王琳说,过去是电缆通信,电缆一般是16路、300路、960路,损坏赔偿通常不超过10万元。如今光缆通信少则几万路,多则几十万路,按照原标准计算,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原邮电部的计算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通信技术的发展。但是,《刑法修正案(五)》出台后,还没有制定新的民事赔偿办法及标准。所以,要解决通信部队维权难的问题,必须尽快填补这一立法空白,使维权有更加合情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让人欣慰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王琳说,2005年3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总参通信部原部长徐小岩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损坏通信设施赔偿办法司法解释的建议》,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就此问题展开联合调研。 此案宣判时北京已进入初冬,我们期待着军事设施保护迎来姹紫嫣红的春天。 (注:至记者发稿时,被告人李某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来源: 新浪军事【编辑:韩玉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