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新规严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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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11:18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徐明报道:我省将对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实行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据了解,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被列为学校食品卫生
根据规定,明年起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在发生食物中毒后,都将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