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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对一外轮及其船长予以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14:38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12月7日,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依法对一拒不执行法院海事证据保全裁定的外轮船东及船长予以处罚,分别罚款3万元人民币和1千元人民币。

  北京和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2日与被申请人世联航运有限公司(Worldlink Shipping Co Ltd.)签订航次期租合同,租用希腊籍“钻石战士”轮(DIAMOND WARRIOR)。双方约定伦敦仲裁。该船于2005年6月14日在好望角由被申请人交付给申请人。船舶的第
一航次是由Tubarao港至烟台港。在该航次中,船舶的航行速度明显低于租船合同第29条的描述。北京和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就此提出金额为29 649.89美元的航速索赔。

  2005年8月24日经双方协议延长租船合同一个航次,有关损失尚未确定。该船正在青岛港卸货。由于该船上保存有与航速索赔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对确定有关争议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且有关证据随时存在灭失的可能,申请人北京和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对该轮甲板日志、轮机日志、船位记录、航向记录仪记录等证据进行海事证据保全。

  我院日照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下达民事裁定,责令“钻石战士”轮船东和船长立即提交甲板日志、轮机日志、船位记录、航向记录仪记录以及往来传真和电传等相关证据材料。12月6日上午,海事法官登轮执行该海事证据保全裁定,但船长以未经船东许可为由故意拖延执行,直至当晚8时,才交付相关材料。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决定对船东Polembros Shipping Limited罚款3万元人民币,对船长Sarris Michail罚款1千元人民币。12月7日,日照海事法庭的法官法警再次登轮予以执行,希腊籍船长当场承认错误,交付了两项罚款。

  这是青岛海事法院首次对外轮及外籍船员进行民事制裁,依法维护中国司法的权威。

  (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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