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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详解市民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15:56 北京晚报

  截至今天上午10时,本报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办的“北京晚报法律专家团”栏目已经收到市民咨询邮件171封,短信750余条。借款纠纷、劳动纠纷和土地房产问题都是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今天,合同法、劳动法、土地法三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律师对市民提出的借条没写还款日期如何追讨、国企员工被派往企业控股的改制企业工作是否应另行签订劳动合同、1951年的老房产证还能否确权三个典型性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题1借条没有还款日如何追讨

  去年年初,吴先生的一位朋友以私人借款性质名义向他借了几十万元人民币现金,借款时,朋友写了借条,注明了借款的时间、数额等内容,也签了自己的名字,按上了手印。但吴先生却没有和朋友在借条上约定还款的日期。结果,吴先生的这位朋友以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为由一直不还钱,吴先生向专家律师请教这张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从法律上是否有时效限制,是否自借款日期起2年后就失效了,还是对欠款人一直有法律约束力?对方是否可以钻空子无限期拖着不还钱。如果他到法院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后,朋友还是一直不还钱,法院对他能有什么严厉强制性措施?如果委托律师起诉,费用大概多少?

  专家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守豹律师

  没约还款日期随时可要求还钱

  对于吴先生碰到的问题刘守豹主任肯定地说,借款条上虽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但吴先生和借款人之间已经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62条及206条的规定,他可以和借款人协商具体的还款日期,如果协商不成,吴先生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朋友还钱,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借款合同上未写明还款日期,所以在吴先生未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之前,这项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也不受诉讼时效规定限制。但如果吴先生已经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在吴先生通知的还款日到期后还不还款,那么诉讼时效为吴先生通知的还款日起算两年。但是在这两年中,如果吴先生又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则诉讼时效期间又要从新主张还款之日重新起算两年。

  判决还款不履行法院可强制执行

  刘主任说,由于借款法律关系明确,只要吴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法院就应该支持他的请求。一旦判决生效借款人又不自动履行判决,吴先生应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要借款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他是否同意,法院都可以强制手段执行给吴先生。如果借款人抗拒法院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要根据诉讼标的、案件难易程度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刘主任建议吴先生应注意及时催告朋友履行还款义务,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催告时最好以书面形式,要求这位朋友在回执上签字。如其拒绝签字,则可通过发送挂号信方式催告。

  问题2国企老员工能否与外派单位订合同

  作为一家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李女士已经有22年的工龄了,却与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近日,公司决定将她派到公司控股的一家改制企业作财务总监。面对公司让她与改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李女士犯了难。李女士认为自己是国企员工,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与国企签订,不应该与改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这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专家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律师

  工作22年视为建立无固定期劳动关系

  王主任认为,李女士在国有独资企业已经工作了22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同一企业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0年,且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应视为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股东单位可以将员工派往其投资的子公司工作,如果仍与派出的员工维持原劳动关系,那么员工与被派往的单位就不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求员工与被派往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与新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因为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是: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依照上述规定,如果国有独资企业坚持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她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与李女士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支付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李女士坚持不与国有独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在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女士,仍可以解除李女士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如果单位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支付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王主任说,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职工的身份,应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也并非拿到了铁饭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相互选择的自由用人关系,双方在法定条件下均可以自愿建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

  问题3老房产证如何确权

  胡先生的爷爷曾经拥有几间房产,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家人就再没住过这几间房子,但至今还存有一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5月1日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时过境迁,50多年来,我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多次变化,胡先生不知现在这份房产证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他们能否凭借这张房产证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也不知道该如何确权。

  专家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晓斌律师

  土地所有权不会被确认

  李晓斌律师告诉记者,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因此,胡先生家的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具备合法取得的前提。但是,1956年我国通过对私营企业所占用的土地由国家赎买收归国有的形式,从根本上确立了城市房地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胡先生家的这处土地即使以前是私有,现在也已转化成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会被确认。

  “经租房”确权难

  据李律师介绍,对于胡先生家的房产问题,要结合具体的历史背景加以分析。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居民房产在15间以上或达225平方米以上须由国家进行统一经营、租赁、维修和管理,以缓解建设初期住房紧张问题。这些房屋被称为“经租房”。根据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这些“经租房”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曾下达过通知,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法院也不会受理。因此,如果胡先生所称的房屋属于“经租房”,确权的难度比较大。

  被没收房屋还有补偿可能

  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是,如果胡先生家的私房是“文革”期间被没收、强占的房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曾在1987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户续租订约……”“如果是这种情况,胡先生就需要了解这处房产是否已由家人同意被作价收购或是转租他人?转租他人,是否发生过产权的转移。如果房屋已经有了新的产权人,重新确权的可能性不大。”李律师分析说,如果房屋没有新产权人而正面临拆迁,就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报记者孙莹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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