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煤矿工人变卖租赁来的驳船被判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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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17:45 国际在线 | |||||||||
新华社南京12月12日电(王骏勇 张宝乐)江苏一煤矿职工将租赁的8艘驳船改造后抵押和卖给他人,获利90多万元。12日,江苏省沛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沛县大屯煤电公司孔庄煤矿职工张某有期徒刑15年,处以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追缴赃款9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张某冒充大屯煤电公司孔庄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下属企业“沛县振兴水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1枚,与江西港航货运有限责任
双方协议将8艘驳船于2001年2月运抵邳州市向阳船厂改造,同年11月出厂。经过改造后,8艘驳船除其中1艘于2001年9月抵押给邳州市向阳船厂冲抵12万元的改造费用外,其余7艘均被张某于2002年至2003年间卖给他人,收得船款近80万元。所得赃款除部分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外,其余全部被张某挥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