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可罚50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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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06:55 华商网-重庆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力) “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将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显著标识必须明示!”《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此《条例》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酒类流通消费安全,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条例》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实施过渡期3个月
据了解,自国家商务部刚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来,重庆市根据此办法结合我市酒类市场的实际情况修改1999年制定的《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而成此《条例》,此办法在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过渡期3个月,至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酒类备案登记制和建立酒类溯源制度。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实行酒类登记制度 据市酒管局不完全统计,我市目前有酒类生产企业3600多家,而真正手续齐全的也不过200多家,酒类经营者则多达50000多家。 《条例》中规定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申请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区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而国家对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施酒类销售的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所属地的酒管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表,经当地酒管部门核定后备案,并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由市酒类管理局统一规定,顺序号由属地管理部门按照备案登记时间顺利登记。 流通随附单一联三份 酒类流通随附单是检查酒类商品流通途径的重要依据,也是酒类流通过程中溯源的重要依据,经营者(供货方)向其他经营者批发(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酒类商品时,应当向受货方开具当批商品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联三份。 据介绍,酒类流通随附单具有统一格式,而进口酒类商品(无论数量多少),国家名酒(无论数量多少),酒精度10%以下的含酒精饮料、啤酒十件及以上数量,酒精度10%及10%以上的预包装酒类商品一件及以上数量,散装酒一桶(坛、罐)及以上数量的这些酒类都必须填写流通随附单。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须明示 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将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显著标识必须明示,在《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 为此,属地酒类管理部门可不定时地对酒类经营者核查经营情况,如经营者能否出示与其供货方的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指生产商直供)、经销授权书(指生产商授权区域代理)的复印件,经营地址是否与实际相符合,进口酒类是否有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审核证书,酒类商品至少三年内的进销台账,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溯源识别规定,是否存在“三无”或伪造、篡改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等。 而实行酒类销售许可证制度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经营者与本市经营者发生酒类商品交易的,其酒类销售许可证视同酒类备案登记表。同时,酒类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