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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在全国率先立法 医药行业工作人员每人一份健康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0:22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淑会)石家庄市将为每名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建立一份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健康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工作简历、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健康检查结果和传染病史等,并由专人进行管理。这是该市日前通过的《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项内容。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健康检查的人员包括: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
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从事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有:肝功能、大便培养、胸透、皮肤体征,以及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该《办法》明确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工作。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而患有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等传染病的健康检查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其所在单位应允许返回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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