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尸者赔偿2000元同类判决我国首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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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0:44 新文化报 | |||||||||
“轮下女子被拖出5公里抛尸”续 本报吉林讯(记者 碧霄 通讯员 谢宏) 今年3月16日晚,吉林市一女子被一辆面包车撞死后,被随后赶来的农用三轮车拖了5公里。昨天,记者从龙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三轮车司机被判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2000元。
事故发生后,涉嫌肇事的面包车司机黄正伟和农用三轮车司机王玉全被拘留。后经尸检证明,黄正伟在造成女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王玉全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王玉全驾车拖挂尸体行走5公里,造成尸体多处受伤,要求追究其责任,并多次到法院起诉。龙潭区人民法院立案厅经反复研究,认为家属要求按交通肇事罪和侮辱尸体罪起诉理由都不能成立。后来,家属以申请精神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合理,准许立案。11月11日,龙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王玉全拖带女子尸体的行为,造成对死者遗体的侵害,对死者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被告王玉全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记者从龙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死者家属在交通肇事案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单独以精神赔偿立案并获得赔偿,这在我国还是首例。(新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