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买成房子后就恶意“飞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5: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消费者被判赔偿中介2.4万元,这在东莞还是首例

  本报东莞讯“飞佣”是什么?即“飞掉佣金”之意,在房地产中介业内,又称之为“跳单”或者“走单”,即消费者通过中介公司找到卖家,但恶意“飞佣”,没有付给中介费的行为。由于取证难等原因,消费者恶意“飞佣”屡屡得逞。但近日,东莞首例“飞佣”诉讼成功获赔2.4万元。

  中介:房子成交后就“飞佣”

  据美联房地产咨询服务部的叶先生介绍,去年3月14日,李某、张某夫妇两人委托他购买一幢别墅。双方约定待成功成交后,李某夫妇将付给叶先生成交价的1.5%作为中介服务费,李某留下了身份证复印件,张某在《中介服务协议》上签名并留下手机号码。在中介服务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里,叶先生多次带领两人看房、洽谈,积极在买家和卖家之间斡旋撮合,最终促使两人看中了东城区山庄217号别墅,与房主沈丽敏以16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在去年6月19日进行了房地产交易登记。

  然而,李某夫妇两人并未按约支付中介服务费,叶先生多次催讨未果,因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李某夫妇支付中介费2.4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285元,并要求李某夫妇两人承担此案诉讼费用。

  消费者:美联无提供中介服务

  而李某夫妇则称,因家庭住房需要,他们在2003年曾向多间中介公司提出收购东城区别墅的意向,并分别签署了委托文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找到适合的房屋。后张某于去年3月14日在叶先生处询问,叶先生要求张某签署了一份文件,该文件没有涉案房屋的资料(手写部分为空白)。

  张某称,当时叶先生并未提出有涉案的房屋代理出售,李某也没有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在去年3月中旬,某中介公司致电李已找到所需房屋,请他看房并约见了房东,双方经协商以160万元成交。几天后,叶先生致电张某提及涉案房屋要出售,并声称该房屋需要320万元以上才能成交,比其他中介行及房东自己报出的价格要高出几十万元。由于李已经通过其它中介行与房东成交,所以李再没有和叶先生联系。李认为,叶先生没有履行合同,没有提供应当服务,因而不愿支付中介服务费。

  法院:签空白合同有违常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去年3月14日,李某夫妇两人与叶先生签署了《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由叶先生向两人提供物业中介服务,待成功后两人向原告支付成交价的1.5%作为中介服务费。协议还约定,两人在叶先生提供介绍物业的基本资料后,保证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中介经纪与该物业的业主联系,两人因上述行为与业主达成任何买卖或租赁合同,仍须负责付给叶先生中介服务费。

  法院认为,李某夫妇两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合同内容部分空白仍签名确认,有违生活常理,且两人无提供证据证明。因而对李某夫妇称在签订协议之时,协议内容的空白处均未填写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法院近日判决认为,李某夫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叶先生中介服务费2.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今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此案判决确定的发行期限最后一日止。(黄观平)

  (侯颖/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