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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山澜和电子眼较上劲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6:12 北京晚报

  本报讯曾成功打赢了工商银行牡丹交通卡官司的喻山澜这次又和“电子眼”较上了劲。被拍下超速的喻山澜以顺义交通支队没有对“电子眼”进行周期检定,从而“违法行政”将交通队告上法庭。近日,顺义法院判定喻山澜败诉。据悉,喻山澜将于近日上诉到市二中院。

  喻山澜诉称,去年8月,他驾车在顺平路被“电子眼”拍下超速,可顺义交通队并不
能出示拍摄其超速的电子眼的周期检定证明。经过向顺义区计量检验所、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力学室、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咨询,顺义交通支队辖区内的电子眼并没有经过法定检测,因此喻山澜认为其所拍摄的超速记录没有法律效力。顺义区计量检测所并没有开展公路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负责全市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工作的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在2004年也没有在顺义区开展针对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的周期检定工作。因此,喻山澜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周期检定的电子眼所拍摄的记录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故请求法院撤消交通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交通队拿出了《测试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测试证书》,认为这些足以证明测速仪进行检验的结果符合标准要求。而且喻山澜只是主观地认为交通队没有进行周期检定。目前对室外固定式测速仪的检定周期国家没有相关规定,交通队在使用前、使用中及使用后均委托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测试,结果均合格。所以交通队依据该记录认定喻山澜有驾驶车辆超速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与拍摄超速的机动车自动监测系统同一厂家、同一型号、也是同时安装的设备,经过两次检验均合格。拍摄原告超速的机动车自动监测系统在安装前也经过检验合格。因为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强制检定规程,同时也没有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故交通队在喻山澜起诉前未对该设备再进行检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了喻山澜。喻山澜语气十分轻松,“交通队所做的‘测试’与定点定期‘强制检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样品送检合格并不能证明拍摄违章记录的那个‘电子眼’周期检定合格。”喻山澜指出,被告说国家目前没有具体的检定规程,这个责任不应由原告来承担。他认为,这次的这场官司依然像“牡丹卡官司一样,是十分公益的”。“不仅是北京,这个问题波及全国。我是想帮助执法部门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对于一审的败诉,喻山澜并不感到太意外。“在牡丹交通卡一案中,我也是一审败诉。我相信二审能够改判。”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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