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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山一审被判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0:00 东南早报

  泉州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第一案宣判

  早报讯(记者安伦林可通讯员黄永福文/图)12月9日,公安部督办泉州网络第一案苏明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安溪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苏明山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辩论:有无牟利之争

  苏明山在庭审时反复强调,自己是出于好奇心而经营黄色网站,并没有从中牟利。而其辩护律师也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苏明山的行为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审该案的是安溪法院刑庭廖法官。据介绍,苏明山用假名开了两个户,用以收取注册信息费,今年6月账户收到110元,7月收到1930元、8月收到3000元,总共收了5230元。而这3笔钱,公安机关查证分别是苏建立3个网站赚取的。

  经公安机关查证,苏明山赚钱的大户来源是“亚洲视频美女聊天室”网站,靠此网站苏明山不到一个月就挣了3000多元。另外一个网站为www.5969.cn“中亚美女视频聊天室”,其内含有色情图片及小说,苏靠此网站赚了300元。

  法院审理发现,苏明山在上海租用了一台服务器,在网上张贴色情图片及小说是为了吸引浏览者注册,赚取广告和注册费。每注册一个会员,苏明山就可赚取10元的注册费。会员注册后,注册费汇入苏明山工行的两张卡内。

  法官:酌情从轻处罚

  负责苏明山案审理的廖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人苏明山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本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但由于其能积极缴交违法所得款,所以还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认定,因安溪县公安局以及省公安厅作出的鉴定报告和计算机犯罪勘验报告能互相印证,所以苏明山的辩解与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均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苏明山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交的违法所得款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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