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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得向乘客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00:00 东南早报

  乘客被打司机袖手旁观

  法院判决依据:客运公司未履行客运合同,未能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小目)搭乘小巴回家,途中与车上数名乘客发生冲突,继而被殴打后受伤下车,谢先生在向派出所报案后,认为小巴司机没有尽相应的救助义务,
导致他挨打受伤,为此谢先生将客车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6113.04元。昨天,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客车出租公司须赔偿谢先生17492.41元。

  2004年8月20日晚22时左右,谢先生自厦门市嘉禾路乌石浦路段起,乘坐厦门市白鹤客车出租公司所属的闽DT18××号25路小巴回家。车行至SM广场时,谢先生与车上数名乘客发生冲突,继而被殴打后受伤下车。次日,谢先生向厦门市江头派出所报案。

  事后,谢先生认为,事发时客车司机没有上前劝阻,以致他被打受伤,这一过程中司机没有尽相应的救助义务,小巴一方应对他受到的伤害负责。为此,谢先生将小巴所属白鹤客车出租公司告上法庭,先是要求白鹤客车出租公司赔偿他的损失79586.91元,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136113.04元。

  法庭上,白鹤客车出租公司辩称,谢先生所受的伤害是因与第三人打架斗殴造成的,属于刑事案件,谢先生已向派出所报案,故本案应待刑事部分处理时一并处理,或者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而不是依据客运合同向白鹤公司要求赔偿。

  白鹤客车出租公司同时称,谢先生遭受第三人的伤害,均是由谢先生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作为客车公司一方他们已尽了救助义务,即停车开驾驶室的车门,让谢先生躲避挨打,故白鹤客车出租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为此白鹤客车出租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发之时,作为司机的黄某采取相应的救助义务,将驾驶室的车门打开让原告下车躲避挨打。

  法院依白鹤客车出租公司的申请,依法向厦门市江头派出所调查事发当时,派出所向白鹤客车出租公司及小巴司机黄某所作的询问笔录。黄某在询问笔录中称:“车行至SM广场旁的红绿灯时,有四五个人不知因何突然围打一男子,该男子从车内被打下车。”当问及打架时其是否上前劝止时,黄某称“没有”。

  同时,法院依法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对谢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7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则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经审理,法院认为,谢先生在小巴运载途中受到第三人伤害,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进行诉讼,现谢先生选择了违约之诉,因此本案应按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谢先生向白鹤客车出租公司购买车票并乘坐其所属的客车前往目的地,则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且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即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谢先生已证明了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伤害,白鹤客车出租公司未能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白鹤客车出租公司应当对谢先生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厦门市白鹤客车出租公司应支付谢先生医疗费1156.31元、误工费16258元、交通费78.10元,共计1749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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